防火管理人

| 「防火管理人」制度

  「防火管理人」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指定專人負責「防火管理制度」規定之相關事宜,其須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 「資格限制」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 「實施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 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依內政部一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授消字第一O二O八二五九二八號公告:

1.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

2. 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3.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 捷運車站。

7.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長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8. 高速鐵路車站。

9.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10.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 「訓練課程」

  兩天共12小時,全省各縣市每月各開課一期。

  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3小時

  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4小時

  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測驗:1小時


  證書授予:參訓者受訓期間無缺課並經測驗及格者,授予內政部消防署審核通過之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