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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內部稽核制度
壹、總則
一、本會實施內部稽核,其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
檢查、評估、諮詢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
果與效率,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或意見,以確保內部控
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之依據。
二、本會內部稽核人員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稽核事宜。
三、內部稽核工作執行範圍包括本會各單位。
貳、內部稽核之組織及人員
一、本會因業務單純、收支規模較小且人員精簡,內部稽核
係採任務編組方式辦理,隸屬於董事會,稽核人員秉承
董事會指派及指揮監督,執行內部稽核工作。主辦稽核
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兼任內部稽核人員所辦業務,
應由其他人員稽核之。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
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本會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
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本會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本會資產。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六〉未配合內政部指示或未依據契約規定接受政府審計、專案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餽贈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或参加專業認證考試,以提升稽核品質
及能力。
参、內部稽核之規劃及執行
一、 內部稽核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可視業務之風險及重要程度,依下列分類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
稽核之事項進行稽核。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檢視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度等情形,就高風險或主要核心業務優先擇定稽核項目,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辨識充分、可靠、攸關及有用之資訊,對其適當分析、評估並作成紀錄,以支持稽核結果及結論。
〈四〉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及資產,並詣問有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五〉年度稽核計畫及專案稽核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及檢查本
會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
核報告。
〈六〉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份溝通,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送受查單位改善。
內部稽核人員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應加以追蹤,包括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自行評估、政府部門所發現之各項缺失,並應至少按年度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己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本會應就前項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將稽核計晝執行情形定期提報董事會,並向監察人報告。
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本會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
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同時通知監察人。
肆、附則
一、本制度經本會董事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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