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5
  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長春防災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

一、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本基金會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各項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財團法人長春防災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以下簡稱本誠信經營規範),具體規範本基金會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二、 (適用對象)本誠信經營規範所稱之本基金會人員,係指本基金會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執行長(總經理等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他承辦業務人員。
三、 (遵循法令義務)本基金會應遵守消防相關法令、財團法人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汙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以下簡稱法令)。
本基金會人員應確實了解前項法令與本基金會內規及其修正或廢止之內容。
本基金會人員執行職務或開會,其程序、決議、採購或其他事項,應依法令及內規規定辦理。
四、 (不誠信行為)本經營規範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從事業務行為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以求獲得或維持不當利益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公職候選人、政黨、黨職人員,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五、 (不當利益)本經營規範所稱不當利益,指因執行職務不當增加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之情形,利益態樣包含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前項所定本人之關係人,範圍如下:
(一) 本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本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 本人、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六、 (專責單位)本基金會指定 秘書處 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專責單位),辦理本誠信經營規範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
(一) 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基金會經營策略。
(三) 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防弊措施。
(四) 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
(五) 針對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本基金會專責單位應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前項制度之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七、 (遵守事項)本基金會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賄賂。
(二) 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本基金會內部作業程序。
(三) 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變相行賄。
(四)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當利益。
八、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本基金會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第五點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及本誠信經營規範,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始得為之:
(一) 基於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二) 基於正常社交禮俗、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者。
(三)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 伍仟元者。
(四) 其他符合基金會規定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正常社交禮俗,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一般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但長官自費之獎勵、救助及慰問或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基金會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所稱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係指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費用補(獎)助關係或其他因本基金會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九、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本基金會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第八點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基金會專責單位。
(二) 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基金會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基金會專責單位處理。
本基金會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 執行長 核准後執行。
十、 (禁止疏通費及處理程序)本基金會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基金會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本基金會專責單位。本基金會專責單位接獲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十一、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本基金會提供政治獻金,應陳報董事長核准及知會本基金會專責單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其金額達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並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一) 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供政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二) 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三) 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四) 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理其他涉及基金會利益之事項。
十二、 (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本基金會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陳報董事長核准及知會本基金會專責單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其金額達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並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一) 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二) 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三) 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四) 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基金會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基金會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五) 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十三、 (利益迴避)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基金會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基金會人員於執行基金會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基金會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十四、 (保密協定)本基金會人員應遵守法令與本基金會內規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基金會合併、分割、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基金會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基金會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基金會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十五、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本基金會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廠商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本基金會之誠信經營政策。
十六、 (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本基金會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酌發新臺幣伍仟元以下獎金,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基金會應於官方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基金會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本基金會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基金會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並由本基金會專責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二) 本基金會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法規遵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三)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基金會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基金會之名譽及權益。
(四)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五)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基金會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六) 本基金會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七) 對於本基金會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法令或依基金會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並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十七、 (對外宣示誠信經營政策)本基金會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基金會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各式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廠商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十八、 本基金會專責單位應不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及宣導,安排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或高階管理階層向本基金會人員或相關人員傳達誠信之重要性,使其充分瞭解誠信經營之決心及從事不誠信行為之結果。
十九、 本誠信經營規範經第六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應送各監察人及報送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