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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長春防災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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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
擔任防火管理人須知事項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業務主要內容:
1.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2.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3.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4.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5.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6.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7.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8.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9.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10.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1.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12.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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